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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第3項所稱「特殊情形」何指一案: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目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,有設置核准、監督、管理、評鑑及獎勵之權責。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:「私立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、擴充、增建及改建者,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,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,逾期未施工者,廢止其核准,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。」上開所稱「特殊情形」,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,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項目加以涵蓋,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情事,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施工情形而言。此乃基於立法技術彈性運用需要,而使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,行政機關適用時,得就各種不同具體案件擁有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。準此,本案所稱「特殊情形」如何認定乙節,應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本諸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。 (內政部民政司 |



















